其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同点可以说是,这个中华文明共同体覆盖天下,跨越王朝。旁人或后人会视这些普通村民为国人。
其实这是任何疆域大国国民在社会身份上的必然,或是宿命。从全社会来看,反倒有利于社会流动性的全社会分享,而非相反。因为,对于不信宗教(在此仅指,对全知全能的唯一神的信仰)的中国百姓来说,家庭几乎是一个人生命全部意义之所在。但这种冲突、分歧甚至纠结又注定了他们必须共同戴天,成就了他们以特定形式的相互认同。因为这个共同体很小,许多事务都与许多或至少某些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一般都会参与,无论愿意不愿意,因为这是你份内的事。
因此,基于历史中国的现实,我会从共同体的分配正义角度来讨论利益和责任分配。和平和安定的另一普遍保证是在农耕地区代表皇权的行政/司法。公民概念是城邦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权,也是一种区分/歧视。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更多是孟子的理想,我不当真。这种近现代个人主义时代的权利话语会大大扭曲我们对古代社群主义社会中利益和责任分配的理解。传统政治文化教育也会令其中至少部分读书人,无论身在庙堂还是江湖,多少还是分享了一种自觉。但各村大致自给自足,很少经商,也很少成为工匠,除了婚姻,很少有谁会与外村人经常往来。
但这也不意味着对这些特点可以给出统一的政治正确的道德评判,因为没有人能在历史社会语境之外找到一个绝对坚实的立场。但并非所有的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相反在村落中,这种不平等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须的。
这一司法在理论上还是允许通天的——为保证国家政令畅通,防止地方各级官吏徇私腐败、相互包庇,历代王朝一直对上诉不设限,可以直接告到京城。这个概念也一直更强调公民对国家的积极贡献——义务。已婚或/和有孩子都会令政府给予纳税者更高额度的税收豁免。但历史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许多具体原则和制度实践还是对这类不公有所校正或弥补。
事实上,几乎完全废了七出。这就是普通人更关心的利益问题,也是创设法律制度予以回应的社会需求。但这种不公任何社会都难以消除。四、作为国人 自秦汉以后,在统一的农耕中国这个大共同体内,各地民众,虽不是近现代法律上的公民,只是国人,但如果较真,可以说还是大致享有了当时社会条件下与现代公民权相似的基本权益。
20世纪前期德国最早把福利权纳入了《魏玛宪法》。这个说法是节制的,其实也承认,在农耕中国,个别的,偶发的,非系统的不公一定存在,长期存在,值得认真对待。
父慈子孝强调的是父子之间其实是两代人之间的双向责任和义务,但除《北齐律》以及后代法律都把不孝列入十项重罪外,在各地的村落共同体形成的礼俗,包括地方舆论和家族规矩,也都趋于更注意谴责和惩罚子不孝。尽管与西方先后出现的各种国——城邦、帝国、封建国以及近现代民族国家——不同,中国至少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大致统一的政治架构。
选举、察觉和科举都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精英选拔制度,实践中却一直超越了农耕文化族群,超越了华夷这些咋看起来很歧视的族群区分,是对天下开放的。或许因此,那些总能积极参与城邦事务的人,也就可以说有点美德了。这类概括并非被指涉对象的自我感觉或自我定义。事实上,真要在这片疆域上建立一种基于公民概念的政治社会区别对待的制度是不可能的,不可能不是因为历史中国的国人反对歧视,而是歧视的成本太高昂了。这有点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共同体。区别三,中国的村落从来不构成一个政治体,它只是中国这个超级政治体的最基层的一个部分。
恰恰相反,农耕村落小共同体塑造的社区认同感更强,更多熟人和外人区分,会自觉不自觉地用一切可能获得的信息——例如口音、衣着等——来识别熟人和外人。这些今天我们名之行政主官的官员在各地的首要职能其实是裁判各种告诉的纠纷,抓捕并惩罚犯罪,保一方平安,而不是其他什么行政。
但历史上的中国主要是指,却不仅指,中原农耕区,还有天下,因此会有苍生,这是一个不再与直接的政治管辖相关的概念,与之相近但外延更广阔的还有生灵,这两者已相当于今天的人类共同体甚至生物共同体的概念了——中国其实从不缺乏普世概念,也不缺少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理念。欧洲中世纪,这个拉丁词一直存在,只是当时的人们,一方面更多接受了基督教的宗教共同体,另一方面,在世俗生活中封建制也取代了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共同体,君主臣民关系因此就取代了公民概念和相应的制度实践。
历史中国未产生公民概念,这并非一种智识上或制度的缺失。或许,这隐含的是:这个不均和不安的问题将永远纠缠人类,无论什么样的宪制安排。
也正因此,西周之所以实行井田制,秦汉之后重视度量衡统一,首先都与各家各户的赋税公平有关。孔子的心也许是哇凉哇凉的。这也令人们很难产生明确、自觉和持久的身份认同,无论是公民身份,还是族群身份。他们只需要社区家园认同,没必要想象诸如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
我想论证的至少,历史中国的子民和臣民概念要比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更接近现代的公民概念,更具普遍性,更多包容性,更少特权意味。在中国文化中,百姓并不这样概括、理解或表达。
与有可能参与治国,会走出故乡、遭遇文化差异的政治文化精英不一样,普通中国人,农民,除非因战乱背井离乡,在本乡本土从不会遇到文化认同问题。但必须以某种方式来讨论历史中国中的普通人。
出于公平、效率的务实考量,每个共同体都会在不同问题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其认为合适目标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单位,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其他。当然,若同现代国家相比,历代王朝为民众提供的这种难说司法或行政的保护很微不足道。
这个社会现实,至少在许多问题上,令以家庭或家族为本位更为便利。前面提到过,历史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无法自觉自己与其他遥远的陌生人属于一个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不同点可以说是,这个中华文明共同体覆盖天下,跨越王朝。尽管父母官/子民仍不符合现代社会对政府与民众关系的规范理解,但这不是我想论证的。
以下两节分别在国和家的层面予以概括考察。商鞅变法的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就不说了。
胳膊肘向里拐这种民间格言的广泛流传,非但表明中国人认为这类基于内外的歧视天经地义,更重要的是隐含地认为这种歧视不可也不应改变。这意味着,有没有公民话语,有没有这种启蒙,很可能是多余的,很可能是现代学人误解了,或是他们被语词忽悠了,真以为说出了一个新词,发出一点声响,就会如同上帝那样:光,于是有了光。
男女有别,其实也有助于稳定巩固了夫妻和家庭,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除了目前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这种公民/个人权利话语外,更因为,智识讨论最多只能说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能战胜利益或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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